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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東省章丘市政協(xié)常委、章丘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員、濟南九三學社社員吳春明說:
2011年7月28日,省政府公布《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,因為關鍵條款不可操作,建議進行修訂。
1.《辦法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“日最高氣溫達到40℃以上,當日應當停止工作”不可操作。
理由:①一般情況下,日最高氣溫在午后,而上午難以預測是否會出現(xiàn)40℃以上高溫。難道自當日上午至出現(xiàn)40℃高溫時間段內(nèi)要停止工作?如何操作?②是否會出現(xiàn)40℃以上高溫,天氣預報是主要預測方式,但天氣預報的準確度并非完全可靠,如果預測失真,誰承擔停止工作帶來的損失?③如果當日下午兩點溫度達到40℃以上,而突降暴雨后降至40℃,難道也要停止工作嗎?
2.《辦法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“日最高氣溫達到37℃以上至40℃以下,全天戶外露天作業(yè)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,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(yè)”同樣不可操作。
理由:建筑施工單位的職工在夏季高溫天氣作業(yè)時,大都選擇早上5點多上工,11點左右收工,下午高溫過后再重新上工。難道施工企業(yè)和職工沒有勞動時間選擇權嗎?
《辦法》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也出現(xiàn)類似的問題。
3.《辦法》第八條第一款“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”屬于宣誓性的條款。
理由:①該款是否意味著超過35℃后,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權喪失?②是否意味著35℃以下用人單位可以強迫勞動者工作?
4.《辦法》第八條第一款“因高溫停止工作、縮短工作時間,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”含義模糊且于法無據(jù)。
理由:《山東省企業(yè)工資支付規(guī)定》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(yè)停工、停產(chǎn)、歇業(yè)...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,企業(yè)安排勞動者工作的,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,但不得低于當?shù)刈畹凸べY標準”,我省高溫天氣一般為三個月左右,《辦法》規(guī)定與《山東省企業(yè)工資支付規(guī)定》第三十一條沖突。
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修改建議:
1.氣溫達到40℃以上時,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工作,工作時間超過40℃時應當立即停止工作。
2.37℃以上至40℃之間,連續(xù)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兩個小時;35℃以上至37℃之間,連續(xù)工作不得超過三個小時。同時,這里需要特別強調(diào)以上和以下是否包含本數(shù)。
3.《辦法》第八條第一款不適用非全日制勞動者。
4.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期間高溫作業(yè)和露天作業(yè)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,否則,勞動者有權拒絕高溫下勞動。
5.增加一條: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,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(yè)。
6.明確告知勞動者:
①高溫導致中暑屬于職業(yè)病范圍,享受工傷保險待遇。
②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、上崗后、離崗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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